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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医疗保险费报销流程

2016-11-11 08:00:12 无忧保
    12周之内去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计生办会给个联系卡,然后拿此联系卡去地段医院进行初次产检领孕产妇保健手册(俗称小卡),然后在16周内拿着小卡去你想生产的医院建大卡,产检。产检是不能用医保卡的。不过生产时可以用医保卡。生完小孩后,到社保中心领取生育基金,生育基金包括你产假时的工资(晚育顺产4个月,晚育剖产4个半月,工资以你交社保的基数为准,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资),加3000块医疗补贴。如果单位有另外帮你们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话,可以拿着医疗收费单去保销。

  法规详解: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支付范围)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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