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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保药品首次适用于生育保险

2016-11-12 08:00:11 无忧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

  该目录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临床基本用药需求实际,经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遴选、评审、论证,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后发布的。

  省人社厅表示,全省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省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按照我省统一制定的药品通用名编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

  凡属《省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其使用和报销。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在目录的药品不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另外,《省药品目录》发布之日至2010年10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版药品目录可并行使用,原《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读者如需详细了解2010年版《省药品目录》,可登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brs.gov.cn),查阅鄂人社发(2010)44号文件及其附件。

标签:   医保生育保险保险医保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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