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从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后,不少市民给本报拨打电话咨询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帆。
生育医疗费由谁支付
记者: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时需持哪些材料?
王帆: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青岛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记者: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支付?
王帆: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孕期检查有何规定
记者:新办法对参保女职工的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有何规定?
王帆: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的妊娠诊断、检查费用。
记者:办法对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有何规定?
王帆: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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