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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11-13 08:00:11 无忧保

  2016《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要修改,近日出台了《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下面跟金柚网小编来看看!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5年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03年制定公布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qhsflgwwyh@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西宁市西大街12号,邮编:81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创建和谐幸福家庭相结合。”

  二、将第九条中的“村(牧)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教育等有关人口数据,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四)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五)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按政策生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六、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涉外生育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家庭子女数,可按政策生育。

  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八、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九、将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的,适用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的生育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标签:   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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