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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生育保险政策

2016-11-15 08:00:12 无忧保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即日起,我市又一项事关民生的《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细则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由单位买单,顺产最高报销2500元,流产最高可享有98天生育津贴。至此,在国家劳动法中规定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我市已经实现了全覆盖。

  生育保险缴纳对象扩大

  按照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同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也应当参加当地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等。

  部分费用可按照医保标准支付

  可按照医保标准支付的费用包括:

  产妇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内的,实行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最高限额标准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发生产后并发症(产后出血、产褥感染、泌尿系感染、产后心理障碍、产后DIC等)的,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外,剩余部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

  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发生产后并发症(产后出血、产褥感染、泌尿系感染、产后心理障碍、产后DIC等)的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内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

  流产最高可享受98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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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育保险政策职工生育保险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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