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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今后生育医疗费不得从医保费中支付

2016-11-17 08:00:12 无忧保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4月10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今后,不得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依法登记、征缴等方式,重点将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2012年各市生育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孕期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因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和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宫外孕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时出现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四、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退休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市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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