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杭州市区女工生育保险为一个统筹单位,其他各县(市)分别为统筹单位。
第五条 统筹范围内,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经市政府核准进行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九条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计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条 企业发生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分立、兼(合)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等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至30日内,到社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不包括女职工计划生育例行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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