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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最新细则-生育保险政策

2016-11-19 08:00:11 无忧保
    

  2015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最新细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在《办法》实施前,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办法》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按《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用人单位: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


  4.《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5.劳动合同;


  6.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1、身份证;


  2、户口薄;


  3、个人结算性存折;


  4、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全市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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