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7-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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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
发文单位:浙江省劳动厅 文 号:[1997]浙劳险第62号 发布日期:1997-3-10 执行日期:1997-4-1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
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发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6-1-1 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产假规定内容如下: 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
第一条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赤政发 [1996] 178号《赤峰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 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11〕68号 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