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2017-06-23
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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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22931819
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6月12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计生委、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2003〕1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发,现就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