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7-06-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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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229318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各区县计生委,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已经2004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03年7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89年10月14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3月3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各区、县(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萧山社保局、余杭社保委,市级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已经2004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