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上海社保知识】
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知
申办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户口簿和身份证;3.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4.本人书面申请; 5.《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审批表》。
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申请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本次申请可以享受延长失业保险金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于次月起每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延长失业保险金;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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