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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为工资总额2%


戚先生:我从三年前开始在南京一家企业任职,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但实际收入则包含业绩提成。提成时多时少,但平均下来每个月也有四五千的收入。但是最近我才了解到,企业帮我交的失业保险只有每月40元,我感觉这太低了。想问一下律师,关于失业保险缴纳的数额是否有法律规定?
曹律师:根据《失业保险条件》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所以按您企业目前为您缴纳每月40元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可以推断,您的企业是按照您每月2000元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来缴纳的。但是对工资总额的正确理解,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工资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您除了基本工资以外的提成也应计入您的“工资总额”范畴。按您月平均收入四五千元计算,您的失业保险应缴纳每月80-100元。您可以要求您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为您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并补足之前少交的数额。
何先生:我是一家餐厅的私营业主,年初我在劳务市场招了5名服务员。由于他们都是新手,所以我专门从苏州一家星级宾馆餐饮部找来一位相识的服务管理人员对他们进行了一个星期的培训,为了这个培训我也花了将近一万块钱。之后我与5名服务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没想到这5个人中有两人没干两个月,一声招呼没打就跑去了另外一家餐厅,把我当时弄得很被动。我想请问一下律师,他们这样做是否违法?
曹律师:具体要看情况。员工欲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如果是直接走掉了,而没有跟企业做任何说明,就应该算自动离职,或者企业按照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企业之前为培训员工所支付的费用是否依法可以向员工要求赔偿,具体要看劳动合同里是否有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而且要看企业提供给员工的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如果该培训只属于正常的岗前培训,则企业无权向劳动者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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