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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借用他人证件签合同难享失业保险

2017-01-04 08:00:14 无忧保
  2010年6月1日,因我的身份证遗失,遂借用我弟弟的身份证并以其名义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还为我办理了失业保险并缴纳费用。2011年5月底合同到期后,我因公司不愿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而失业。可当我要求给予失业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障部门却以身份不符为由拒绝。请问:借用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任萱任萱:     你确实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方面,以真实身份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你用虚假的姓名和身份证代替自己的真实身份,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你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你用你弟弟的身份证与公司签约,已构成欺诈。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行为无效。   再一方面,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虽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可以领取最长为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就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以该劳动关系合法为前提。而本案的劳动合同不仅违法、无效,甚至造成该后果完全是于你的故意所引起。 TAG标签: 失业 失业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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