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7项措施完善失业保险政策


日前,市人社局发出通知,出台7项措施进一步完善合肥失业保险政策。
农民工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农村户籍人员,自2011年9月1日起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规定不再执行。
合肥农村户籍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县、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安徽省内的外地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合肥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合肥领取的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领失业金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合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自参保当月起患病就医享受职工医保待遇。2011年6月30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就医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医疗救助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市、县职工医保规定执行,并同时参加医疗救助。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停缴职工医保费。失业人员自停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停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接续或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转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按当地职工医保规定参保。
60工作日内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失业人员于失业之日起超过两年时间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不补办。
未申领失业待遇本省内可转移
失业人员在参保地失业后未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在安徽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比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6条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
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依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导致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标准比照同期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领完失业金快退休了有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最长不超过1年。
领失业金时计划生育有补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住院分娩的,可到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一次性领取4个月的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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