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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起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2017-02-10 08:00:01 无忧保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71367号)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根据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176元/月调整到1320元/月。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停止发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业登记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的; (三)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八)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本市的; (九)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踪的; (十二)连续3个月未与失业登记机构联系的; (十三)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十四)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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