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11月16日讯,11月8日,省政府网站发布消息,我省自10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将全省失业保险金现行四类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1130元、二类1060元、三类990元、四类930元。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设区市,其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标准可统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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