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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都失业保险新规定: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金

2017-02-16 08:00:01 无忧保
7月5日讯:4日,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就申领对象、申领条件等规定相关问题下发通知。 通知明确了申领对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自主创业成功、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失业人员。 通知还明确了申领的两大条件:一是申领对象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成都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时有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二是申领对象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在成都市首次自主创业成功,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或以经营者身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以投资人身份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意见还对发放标准做出了规定:申请人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剩余月数的失业保险金总和。本人失业保险金剩余享受期限与法定退休年龄有重复月份的,不计入剩余月数;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代缴医保费、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各项待遇;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当月的发放标准计发。申领对象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申领对象因连续两个月未按规定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未参加培训而已经停发失业保险金的,不属于申领的范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有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申领要带上足够多的证件(一)符合条件的申领对象向失业保险核发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市成功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保金申领表》(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二)受理申请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及创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申请人申请的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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