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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具离职证明 失业保险金损失单位承担

2017-02-16 08:00:01 无忧保
5月9日讯:魏某2014年1月入职济南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因魏某个性太强,双方在工作中矛盾不断。今年1月合同到期时,该公司决定不与魏某续订劳动合同,也拒绝为魏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拿不到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魏某屡次求职不成,申领失业金也被拒。最近,魏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即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赔偿因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而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5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某公司为魏某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已超过1年,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属非因魏某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魏某也进行了失业登记,魏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因该公司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魏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魏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魏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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