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失业保险条例


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或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率保险关系转至迁入的统筹地区,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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