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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7-06-16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直各企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04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营造企业稳定岗位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规范填报口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甘肃省城镇登记失业率(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以省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裁员率计算公式为: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100%。上年度裁员人数以上年度参保减少人数为基数,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调出、退休、死亡、自愿辞(离)职、违法违纪被开除等非裁员人数。申报企业应对本企业裁员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简化审核程序1.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含500人)的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部门审核后,向省人社厅申请复核;500人以下企业由市、县区负责审核,省人社厅不再复核。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申报补贴时,在申报表中自行选取,如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只选取其中一项。2. 企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是稳岗补贴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企业(包括500人以下的中央、省属企业)由市人社、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在县区参保的企业(包括500人以下的中央、省属企业)由县区人社、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并向市人社局备案。备案同意后由市社保中心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备案结果直接向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市上不再复核。县区备案时提交《备案报告》和《享受稳岗补贴政策企业备案表》(附表1),《备案报告》需说明申请稳岗补贴企业户数、申请资金数额、公示结果等内容,同时要在备案报告中承诺所备案的企业申报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须在每年的5月底前申报,县区须在每年的6月底前备案,未在规定时间申报者视为企业自动放弃。三、优化填报表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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