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的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1月14日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在本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所有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二、申领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是指该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比。其中:“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月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平均值。三、审核流程(一)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上一年的稳岗补贴申请,提供《广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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