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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17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85”。现就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两项补贴资金”可统筹用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统称“五类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不含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公共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支出。二、五类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预算安排不足的,由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统筹地区在预算年度内支付的两项补贴资金达到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受理两项补贴申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告知申请人向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资金两项补贴。三、“五类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还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四、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为“五类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五、对“五类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五类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应工种补贴标准执行。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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