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2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在我省确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规范就业失业全员登记管理服务各市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对照《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要求,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我省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二、落实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公平待遇(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项目清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均要制定本单位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清单,公开发布,保障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二)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办法。对登记就业创业人员,要确保按规定及时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同时,结合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三、优化就业失业登记程序(一)统一规范登记流程。各地要按照《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要求,做好城乡就业失业登记人员识别,统一规范登记流程,确保“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二)简化登记所需材料。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简化登记手续,对系统中已有记录且保持有效的信息资料无需登记对象再提交,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三)推行数字化登记模式。充分利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的网络、微信等平台,实行网上或掌上就业失业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前台自主提报、后台审核通过、网络自主打印”等形式进行登记打印相关证明材料。12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