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通知(2014)


关于明确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通知(2014)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茂名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财政社保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及茂南、电白分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茂府办函[2013] 23号)和《印发茂名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的通知》(茂人社[2014] 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我市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10元)的,以1010元为基数计算缴费;高于我市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4元)三倍10722元的,以10722元为基数计算缴费;即缴费基数下限为1010元,上限为10722元。二、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户籍职工按统一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执行,缴费费率执行茂人社[2013]28号文规定的标准,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茂名市地税局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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