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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2017-06-18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9日(承办单位: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83390879)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第三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开展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本市各级残疾人公共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办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网络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方便行政相对人网上办事。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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