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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安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0)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西安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07号)精神,现对我市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如下:一、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一类区为570.00元/月;二类区为510.00元/月;三类区为472.50元/月;四类区为435.00元/月。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失业金标准的6%计发,一类区为34.20元/月;二类区为30.60元/月;三类区为28.35元/月;四类区为26.10元/月;住院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二)生育补助费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金的生育补助费,其中:一类区为1710.00元/人;二类区为1530.00元/人;三类区为1417.50元/人;四类区为1305.00元/人。(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为350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00元,供养时间按照原核定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一次性计发。(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照《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劳发[2008]15号)执行。(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其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80%。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456.00元/月;二类区408.00元/月;三类区378.00元/月;四类区348.00元/月。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类区划分一类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市本级二类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三类区:周至县、户县四类区:蓝田县四、新调整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五、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业务衔接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二o一o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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