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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程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佛山市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程 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等业务操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 失业资格审核  第一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持合同书或有关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止参保手续;社保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参保人的停保原因,并录入电脑。  第二条 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表一),在终止投保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0天内(超过60天后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由本人持以下证件办理:  (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同书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有劳动争议的需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四)五分免冠近照一张;  (五)以本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  第三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应在终止投保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0天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四条 受理人员应当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办人原因,不予受理。  第五条 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将失业人员的申请资料录入信息系统,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金额。  (二)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交失业人员,并在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上做好申领失业金记录。  (三)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表一)归档。  (四)从次月起通过指定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五)如属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本人凭《身份证》、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打印《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核定单》(表二)一式二份,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归档,一份由申办人自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五天内到帐。  第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需继续领取未领完的期限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再次失业的,可续领失业保险金至期满。  (二)重新就业后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一年的,可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超过一年的,可重新换算成失业保险期限,与上次未领完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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