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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0)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江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0)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0]30号)规定,从2010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810元/月。因此,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相应由原616.40元/月调整为648元/月,每人每月增加31.60元。请各市、区及时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工作,并从2010年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 附件:《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四月八日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15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0]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协调分配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具有积极的意义。各市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各市、区要积极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以及开展咨询活动等方式,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使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喻户晓。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调整内部工资结构,引导企业自觉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促进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并应根据经济效益、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以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形式,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最低工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长期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0]3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9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各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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