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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安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8)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西安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8) 各区、县劳动(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3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新增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如下:一、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及阎良区等七个区执行一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450元/月;领取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360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27元/月。二、户县、长安、临潼等三个区(县)执行三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90元/月;领取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312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23.40元/月。三、周至、高陵、蓝田等三个县执行四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60元/月;领取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288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21.60元/月。四、住院补助费、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随之调整。五、2008年1月1日起,新增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六、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失业保险业务衔接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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