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关于对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和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了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二、用人单位和外省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外省农村劳动者失业后与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抚恤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三、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确定、申领、审核、发放及档案管理,参照在本市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有关规定,即《关于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就[2007]14号)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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