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劳社发[2003]18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搞好城镇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失业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肆业的学生; (二)、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的人员; (三)、企业依法撤销、关闭后的人员; (四)、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被企业辞退的人员; (五)、被企业除名或开除及自动离职、辞职的人员; (六)、其他应予登记的失业人员。 前款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没有工作并采取切实行动寻找工作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 达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虽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提前退休、单位内部退养的人员不参加失业登记。 第三条 失业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及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一)、无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和接受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相关证明;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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