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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步伐,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及其分流下岗职工。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出现富余职工,应当按照“多分流、少下岗”和“先分流、后下岗”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企业内部富余职工分流工作。其主要途径是: (一)通过发展生产,拓展经营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分流富余职工。 (二)通过兴办各类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发展劳政企业分流富余职工。 (三)创办种植、养殖业等生产自救基地,组织富余职工开展劳务自救活动。 (四)发展为生产生活业务的第三产业,分流富余职工。 (五)广开>道,组织并支持富余职工劳务输出。 (六)富余职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退养。 (七)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息工制度,签订息工合同。 (八)富余职工中自愿停薪留职的,企业可与其签订停薪留职合同。 (九)应采取离岗、半离岗、轮岗等多种形式,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转岗培训。 (十)企业无法安置的富余职工,其中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富余职工总数3%的比例转为失业职工。 第四条 企业不能予以分流的富余职工,可以安排下岗。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三个月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又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工)。 第五条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15天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 (二)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拟下岗职工进行认定后实施,并发给下岗职工证。 (四)盈利企业当年下岗职工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亏损企业下岗职工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30%,超比例的需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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