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失业保险业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由于实行市场就业,就业方式发生变化,许多城镇劳动者从事自谋职业或以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目前,国家尚未对这部分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做出明确规定。鉴于其中年满50周岁不足55周岁的部分女性劳动者,未能办理退休手续还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为保护这部分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在国家没有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前,对这些确未就业的人员,可以发给《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二、夫妻双方同时处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并提出生活困难补助申请的,双方都应按月计发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其中一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经确认仍在失业,而另一方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仍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也应按计发生活困难补助金至享受期满或者虽然享受期未满但其中一方已就业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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