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西安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5)


关于调整西安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5)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市政府《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7号),现对我市新增加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67.50元/月;领取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394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22.05元/月。 二、户县、长安区、临潼区执行三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22.50元/月;领取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粥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258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19.35元/月。 三、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四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00.00元/月;领取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240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18.00元/月。 四、住院补助费、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随之调整。 五、2005年7月1日起新增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六、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失业保险业务衔接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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