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5)


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1号),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区367.50元,二类区345.00元,三类区322.50元,四类区300.00元;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294元,二类区276元,三类区258元,四类区240元。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一类区22.05元,二类区20.70元,三类区19.35元,四类区18.00元。住院补助费、女性生育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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