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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7-06-25 08:00:03 无忧保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银行系统(含各商业保险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银行系统的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指导,督促银行系统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及时缴费。  二、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对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核实和清理。对银行系统各单位中部分至今尚未参保或欠费的,要按我省的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参保手续和补缴所欠失业保险费;对个别经多次宣传和指导仍以种种借口拒绝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财政厅。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金融系统的改革,对银行系统出现的失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其按规定、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附件: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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