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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工作,对于深化企业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再就业工程,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失业职工再就业和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是当前我区深化企业改革和劳动就业中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区失业职工近万人,富余职工15万人,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的数量逐年增加,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做好我区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指导思想、重点和目标  再就业工程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安置相结合,帮助失业职工和生活困难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有关劳动就业的总体要求,围绕企业改革,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引导失业职工、企业富余职工转变单纯依靠政府救济补贴和安置的思想,树立自主创业、自主就业观念,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门路,切实解决好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问题。  再就业工程的工作重点是,集中力量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裁减的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和富余的分流安置。特别是对失业6个月以上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和6个月以上生活无保障的企业富余职工做好再就业和分流安置工作。  再就业工程的工作目标是,1996年在全区所有城市实施再就业工程,1997年在全区推开。到2000年全区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60%左右,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率达到80%。  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努力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门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生产。要抓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继续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引导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多渠道安置失业职工和分流富余职工。要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拓宽社会化服务领域,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进行开发性安置。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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