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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岗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岗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和再就业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待岗证》)发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岗职工待岗证》是下岗职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服务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必须严格发放和管理。凡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前,被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安排下岗,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时,可领取《下岗职工待岗证》。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内部退养、停薪留职、劳务输出、多种经营、长期病休、请长假、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已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不得申请《下岗职工待岗证》。 二、《下岗职工待岗证》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填表造册,行业(企业集团)再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级劳动就业部门核发。具体程序为;(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填写《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登记审核表》(式样附后),内容包括:职工的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企业单位意见;(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登记审核表》(一式三份)和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劳动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统一报行业(企业集团)再就业指导中心审核;(3)行业(企业集团)再就业指导中心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报同级劳动就业部门;(4)劳动就业部门复核后,办理《下岗职工待岗证》发放登记、归档手续,并加盖钢印。 三、《下岗职工待岗证》由自治区劳动厅统一设计式样和印制。《下岗职工待岗证》免收工本费和手续费。 四、《下岗职工待岗证》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的,复印件由该用人单位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下岗职工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待岗证》复印件由工商部门保存,原件交回发证单位;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到达管理期限后,《下岗职工待岗证》交回原发证单位;下岗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劳动合同到期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下岗职工待岗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五、《下岗职工待岗证》的有效期限累计为3年,按领取时间每年审验一次,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报发证单位审验,到期未办理审验手续的,证件自行作废,不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有关再就业服务。 六、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待岗证》的严格管理,对下岗职工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再就业服务要逐月逐项登记,对下岗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后,要及时将《下岗职工待岗证》交回原发证单位。要按月将下岗职工的变动情况报同级劳动部门。对利用《下岗职工待岗证》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待岗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每月要积极主动地和工商行政部门定期联系,掌握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情况。 八、 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对以往发放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进行认真清理和回收,并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范围重新换发《下岗职工待岗证》。劳动部门据此证向财政、失业保险机构和税务工商等部门出据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证明和享受减免税、费证明。 九、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原新劳就字[1998]4号文件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废止。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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