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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  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闽政[2000]17号)要求,现就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应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闽委发[1998]9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原企业负责向当地社保机构申办退休手续。  二、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处于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手续。  三、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档案寄存在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可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机构为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在寄存档案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其本人持档案寄存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档案材料向当地社保机构申办退休手续。  四、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已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其重复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基数在缴费工资封顶线以下的,应将职工前后缴费部分合并计算。若超过缴费工资封顶线的,可将超过封顶线部分相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  五、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如本人愿意,可将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补缴办法,用于一次性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不低于缴费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其中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可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七、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凡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相应减发2%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累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尾数不满半年按半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累计中断缴费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八、企业与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为其结清并告之本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如果企业或者职工本人存在欠费的,要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补缴。企业欠费部分确有困难暂时难以补缴的,不能强行转移给职工个人,如职工本人同意,可先由本人以垫付的方式补缴,并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偿还协议,明确偿还期限;企业或者职工本人欠费部分没有能力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九、下岗职工原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仍可按规定予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十、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中断缴费的工作年限可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补缴;补缴后的工作年限可与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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