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失业救济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关于河北省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失业救济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各市、县劳动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切实做好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失业救济标准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等有关政策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调整缴费比例问题。从一九九八年七月起,提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1、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3、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按照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4、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5、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按照当地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60%的3%的标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从托管费用中代为缴纳失业保险费; 6、对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经批准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仍按原规定拨付到失业保险机构,并入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二、关于调整失业救济标准和期限问题。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对新登记的失业职工,按照当地法宝最低工资的80%发放失业救济金;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调整为: 1、满一年不满三年的九个月; 2、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十二个月; 3、满五年及其以上的,从满五年起,按每满一年增发二个月计算领取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对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再就业、劳动合同到期以及托管期满3年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托管关系和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计算领取失业救济期限时,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将托管期限视为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未能重新就业,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向再就业资金划拨程序问题。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失业保险基金新增部分(剔除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工资增长、基金增值等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失常增长因素及清理回收以前保障和再就业),其划拨程序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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