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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2017-06-26 08:00:03 无忧保
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为适应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妥善做好社会再就业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今年起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  一、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  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已办理求职登记手续的社会失业职工;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严重困难企业的职工;企业的富余职工。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运用国家优惠政策,综合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扩大安置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上述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目标在于通过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逐步形成政府重视、各方支持、措施配套的社会促进再就业的运行机制,争取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失业职工再就业率由现在的40%提高到70%以上,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二、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内容  实施再就业工程,主要是对失业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严重困难企业职工、企业富余职工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就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组织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并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鼓励企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鼓励上述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一) 积极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向他们介绍就业形势、政策和求职信息,指导其就业;要组织失业职工进行转岗转业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优先推荐就业。失业职工较多的地区,要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和失业职工召开就业洽谈会,设置专项服务窗口,积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应录用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裁员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失业12个月以上的,可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到用人单位试工。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失业职工被重新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支付给招用单位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助费。对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生产经营启动资金。对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职工,可介绍到劳动部门兴办的生产自救基地就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失业职工,可以将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延长到退休年龄。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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