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单位开除后有关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单位开除后有关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明确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单位开除后的失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职工因计划外生育子女而被单位开除的,其档案应退至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单位开除适用法规问题的意见》(津劳办[2000]第308号)自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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