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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过程中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面的积极性,不等不靠,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综合运用政策指导和各项就业服务手段,开展生产自救,广开就业渠道,从根本上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来源问题,为企业深化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为进一步安置好企业富余人员,缓解失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工作对象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工作对象是本市企业的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解决的重点是失业6个月(含6个月,下同)以上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连续停工待岗6个月以上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富余职工、中央和我市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确需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以及破产、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任务和目标 再就业工程是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社会工程。其任务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就业服务手段,由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为市场就业中的困难群体提供重点就业服务和相应的管理工作,促使这些人员再就业。 初步目标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组织15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通过转业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下称劳服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等方法实现再就业。 三、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政策和措施 (一)鼓励、扶持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对失业职工及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经市和区、县劳动局认定的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由税务局批准,实行“三免两减”所得税(即三年免征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扶持政策。凡兴办劳服企业经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单位申请、市劳动局核准,可用失业保险基金以委放和贴息的方式给予帮助。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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