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失业保险实行“普惠”待遇


解读江苏省首个《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新华报业网讯从7月1日起,我省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首个文件在南京正式实施。由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规定,该市在失业保险征缴范围、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方面实现市县并轨。今后,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在南京工作的城乡职工失业后,均能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昨日,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处长张士凯就广大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予以一一解读。 民工进企享受同等待遇 【政策】城乡职工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一律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解读】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处长张士凯介绍,南京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起,一直实行市、县两级统筹,市本级统筹与原五县的县级统筹等6个统筹区,在政策执行上有一定差异,在管理体制、服务方式上也有一定区别,相互独立、自成体系,造成各统筹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水平相关较大,最高的市级统筹为每人每月421元,最低的200元不到。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由原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均可参加失业保险。 实行市级统筹后,农村劳动者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均按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农村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即: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标准为367元;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标准为394元;缴费满20年以上的,标准为421元。最新数据显示,南京市目前参加失业保险132万人,农民合同制工人有9.86万人,占7.47%。他们将能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福利”。 外地失业人员在南京可领失业保险金 【政策】7月1日起,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异地失业人员,与本市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解读】根据新政策,异地失业人员与南京本市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并有三种选择。一是可选择在南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待遇。由南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待遇转至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按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划转。三是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南京“五县”失业人员住院费可报销 【政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失业后,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可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解读】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南京共为失业人员核报医疗补助金1.03亿元,仅今年就已核发医疗补助金530.94万元。失业人员在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等病种方面的费用占核报总额的22.69%,较高的医疗费用极易使失业人员尤其是“五县”失业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致困。因此,新政策特别注意解决这些人员病有所医、病有所保的问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按其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目前,南京市实行失业保险住院医疗备案制度,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核报住院医疗补助金。具体而言,失业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费等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领失业金状态,失业人员因未申领、重新就业、退休、领取期满等原因而在非领取状态的,则无法申请报销住院医疗补助金。二是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三是必须在医保用药范围内,医保范围外的用药不予报销。 据介绍,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该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的首次尝试,是个突破,今后,五大险种都要走市级统筹的路,以适应南京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都将享受“普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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