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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调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2017-07-04 08:00:02 无忧保
小编日前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7月1日起,陕西省将调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西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  一、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一类区由240.00元调整为367.50元,二类区由221.25元调整为345.00元,三类区由202.50元调整为322.50元,四类区由183.75元调整为300元;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294元,二类区276元,三类区258元,四类区240元。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月标准为:一类区由14.40元调整为22.05元,二类区由14.14元调整为20.70元,三类区由12.15元调整为19.35元,四类区由11.03元调整为18元。住院补助费、女性生育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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