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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失业保险主要政策和基本情况

2017-07-05 08:00:02 无忧保
一、失业保险主要政策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早实施的险种,也是独具保生活和促就业双重功能的险种。南京市自1986年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至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颁布实施和2002年5月《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06号)出台,经过近20年的发展,南京市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体系趋于完善;失业保险参保范围覆盖了除国家机关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失业保险金审核发放系统不断健全;形成了市、县两级统筹,市、区、街道协调运作的管理体制。  (一)失业保险的参保与征缴  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纳入参保范围的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辙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及档案转移手续  职工失业后,缴费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批意见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缴费单位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后,携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实行定期申领制,目前为每3个月申领一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经审核符合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从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次月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于申领次月的15日至月底前一日凭本人身份证和《就业登记证》到各区失业保险服务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专用存折,逾期未领的,须重新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后方可领取。  每月15日至月底前一日失业人员凭《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专用存折》到商业银行的各分支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六)停止或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境外就读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5)失踪的;(6)未按时办理定期申领手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2)移居境外的;(3)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介绍就业的;(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南京市失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1986年以来,南京市市本级共征收失业保险基金22.11亿元,为20万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8.54亿元;用于促进就业支出达1.37亿元;调剂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支出4.25亿元。2004年1-5月,全市共有114.63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其中市本级99.39万人),征收失业保险费2.25亿元(其中市本级2亿元);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5.45万人(其中市本级4.03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9577万元(其中市本级8123万元)。  目前南京市市本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58元,加上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10%计发的门诊医疗费26元,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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