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4]32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近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制定了《滁州市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全市执行。
《实施办法》扩大了失业人员范畴:由原来所指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且有求职要求的人员,扩大到原先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的“四类人员”,即: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用于上述人员的职业培训(不含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中的“两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不足的,由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了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分工种补贴标准执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补贴申请程序和要求,要求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同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和重复享受情况。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