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99号)、《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合人社秘〔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巢湖市自2015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1.0%,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仍为0.4%。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1%或0.4%费率;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单位缴费的比例由1%调整为1.5%;职工由1%调整为0.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5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比例由10%下调为9%,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比例由6.5%下调为5.5%。(征缴中心 李建芳)
巢湖市调整社保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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