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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1-08 09:44:52 无忧保

  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参保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 发改委 工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2号)和《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7号)精神,为扎实抓好2017年度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以下简称稳岗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稳增长促就业”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积极利用稳岗补贴政策,帮助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为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加快实现“两个建成”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积极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三、实施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glrsj.gov.cn),在“通知公告”下载实施文件、申报材料的电子版资料和申报导入模板,按照“稳岗补贴申报说明”的要求填写书面材料和填报申报导入模板。在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县社保局申请;在桂林市参保的企业向桂林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科提出申请(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24号,联系电话:2881023;2881025)。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7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向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申请的,本年度视同放弃。申报材料如下:

  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2,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县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各一份),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提交申报导入模板资料。

  2.《企业减员情况表》(附件3,一份)。

  3.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使用稳岗补贴的计划方案。(一份)

  4.《上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4,一份,上年度已领取稳岗补贴的企业填报)。

  (二)审核审批。在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由各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并送县人社局同意后,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核,再报送市人社局审批。在桂林市本级参保的企业,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提交市人社局审批。

  (三)公示发放。市人社局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发放。

  五、资金管理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有社会保险历年欠费的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资金后,应优先用于补交社会保险欠费。

  (三)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四)稳岗补贴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企业,撤销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国家扶持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市人社局、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并对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报告。

  (四)严格执行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查关;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自放宽条件、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履行申请程序,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反映社保缴费、生产经营、裁员等情况,不得欺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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